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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污法裁罰準則
"環境部113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改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的裁罰方式,並於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罰鍰範圍內,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之罰鍰。
本次修正,除審酌縣市環保局數年來推動空氣品質維護區情形,設計各種移動污染源類型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措施的裁罰因子並納入裁罰準則外,並強化源頭管理,將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違反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應遵行事項等違規行為納入裁罰準則,執法時可依違規之製造或進口車輛數多寡來認定違規情節,另本次特別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之罰鍰,課予燃料供給者更重的責任義務。
環境部表示本次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修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局裁罰參考依據,以提升執法行政效益。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下載。
資料參考來源(網址):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8b872482-59dd-41bc-926b-eb4d51fb5667
附加檔案:
附件_移污裁罰準則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pdf
"
公告日期:
2024/10/28 ~ 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