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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車排氣檢驗資訊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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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定檢專區
車主定檢專區
一.基本規定
1.檢驗對象:於中華民國設籍,由各級主管機關檢驗(含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之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到檢)不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柴油車)。
2.檢驗頻率:檢驗對象應於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續二年每年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一次。
3.檢驗地點:檢驗對象應至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地點或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接受定期檢驗。
4.檢驗期限:檢驗對象應於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當年,依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內接受定期檢驗。(包括定檢對象、檢驗期限、複驗期程等)
二.檢驗地點
車主可使用本系統之柴動站查詢功能,並依據需求及地點選擇適合的柴動站,透過線上預約作業完成定期檢驗。
三.檢驗費用:柴油車定期檢驗皆為免費。
四.罰則:
1.逾期未定檢,處500元~1萬5,000元。
2.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1,500元~3萬元。
3.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處3,000元~6萬元。
更新日期:
2024/10/11